是否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


不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在下列5种情况下,可以辞退怀孕女职工:

1.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如果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用进行赔偿。

2.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如果怀孕女职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有严重的失职行为

如果怀孕女职工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上述重大损失不仅仅指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商誉损失、业务机会丧失及其他经营损失,如果系由怀孕女职工的履职行为本身导致,公司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怀孕女职工赔偿。

4. 兼职且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
如果怀孕女职工有同时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该兼职的劳动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本公司的工作任务;或者兼职的情形被公司发现后提出意见,怀孕女职工拒不改正,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不允许的用工模式是“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需要许多的证据支持,比如:兼职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

如果怀孕女职工只是兼职发传单,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者兼职小时工,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法律所禁止的兼职行为。

5. 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怀孕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中认定其构成犯罪,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处罚,均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便是缓刑、单处附加刑、暂予监外执行等均系刑罚适用或者执行措施,不影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公司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只是刑事立案、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等,仅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而在诉讼程序中采取的具体措施,还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则公司不能据此辞退怀孕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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