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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指导、监督各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划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限额。
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和认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状况。
市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活动应当纳入信息平台管理。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平台与户籍、婚姻、居民收入财产状况核对、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退役军人、征信等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轮候与配租
第八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住房发展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住房需求等情况,制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对房源充足的区,鼓励区主管部门面向本区以外的在册轮候人配租。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日常轮候和定向配租方式分配。
第十条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申请人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下同),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配偶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收入财产限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信息平台按照要求在线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区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含申请表、收入财产核对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和特殊家庭证明等),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
(二)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区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息推送至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和认定,向区主管部门出具核对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的组成和具体金额;
(四)区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审核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书面告知原因;
(五)公示期内,申请人可以就审核结果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由区主管部门处理,其中对收入财产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民政部门处理。异议成立的,重新公示审核结果。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请家庭、单身居民和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在册轮候人的轮候排序按照受理回执号的先后顺序确定。申请人户籍在市内跨区迁移后,在户籍迁入区的轮候排序继续按照全市的轮候排序确定。
第十五条 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户籍、婚姻、家庭人口、抚恤定补优抚、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办理轮候信息变更。经户籍所在区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轮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六条 申请人死亡的,在册轮候人应当在共同申请人中重新确定申请人,新确定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保留其轮候排序;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申请人离异的,由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一方按照原轮候排序继续轮候;离异双方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按照原轮候排序继续轮候。
第十七条 在册轮候人发生下列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增加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二)因户籍迁出本市、死亡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三)增加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轮候。
第十八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项目配租方案,以通告的形式在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发布。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按照轮候排序依次自主选房、依次抽签选房或者通过计算机自动编配选房等。具体选房方式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三十确定,面向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三确定。
市场参考租金由市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参考租金变化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相应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单身居民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为主;
(二)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为主;
(三)三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六十平方米为主。
建筑面积超过七十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五人以上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四人家庭配租。
区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配租房源情况,对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享受配租面积,但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除外。
经认定的失独家庭,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在册轮候人配租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告;
(二)在册轮候人按照配租通告的要求,提交认租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
(三)区主管部门按照配租通告确定的规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在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选房入围名单;
(四)区主管部门按照配租通告确定的规则确定选房排序并组织选房;
(五)选定住房后,认租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单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选定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
认租申请家庭已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的规定期限内退出原承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优先配租,或者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进入选房入围名单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选房。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源情况分批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烈士遗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残疾人优先配租;具备条件的,区主管部门也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其他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优先配租。
第二十四条 在册轮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一)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公交、环卫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定向配租,由单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一线职工入住,并在入住前将入住人员信息报主管部门备案。各相关行业的具体分配规则及一线职工认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单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赁期满后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面积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套住房可以集中居住方式安排多名职工入住,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平方米。
承租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注册地址迁出本市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入住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在信息备案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三)职工本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未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出具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
(四)职工本人符合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职工的相关标准;
(五)职工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入住职工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劳动合同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其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信息变更。信息变更后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要求入住职工腾退住房,重新安排给本单位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向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续租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应当重新确定申请人,新确定的申请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条件的限制。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新确定的申请人在续租时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限制。
申请人在承租期间离异的,由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一方继续承租。离异双方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继续承租。
申请人户籍在市内跨区迁移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原住房。
第二十九条 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申请续租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情况调整相应面积标准的房源,或者对超出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第三十条 有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情形的,可以申请减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百分之五十:
(一)申请人或者申请人配偶经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的;
(二)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人的;
(三)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五至十级残疾军人的;
(四)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认定为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或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配偶的;
(五)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全额免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一)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的;
(二)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
(三)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且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人的;
(四)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遭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并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租金标准按照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二)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三)正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四)续租时其他条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居住需求不能腾退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计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给予三年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计收,过渡期满后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互换、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改建、扩建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向非本单位人员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备案的入住职工与实际入住职工不相符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单位职工违规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六)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
(七)擅自改建、扩建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九)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腾退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腾退或者退回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十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处一万元罚款,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三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查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并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处一倍罚款。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二条 承租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收回违法违规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收回全部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
用人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网上签约权限,处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自有住房,是指已经取得权属证书或者实际拥有但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各类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
(三)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是指根据住房保障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承租、购买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等方面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住房租赁补贴,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居民发放的货币补贴;
(五)在册轮候人,是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
(六)认租申请家庭,是指按照配租通告的要求提交认租申请的在册轮候人。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在册轮候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退出轮候册。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满”“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未满”“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家庭包括:
(一)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或者经本市退役军人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二)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人(含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三)属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四)属消防救援人员或者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五)属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十八周岁且可以进行社会安置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六)经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六十周岁以上,或者申请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单亲家庭、单身居民;
(八)经国家、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九)属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获得者、广东省道德模范或者深圳市文明市民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十)经总工会认定为深圳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十一)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家庭或者单身居民;
(十二)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家庭。
第四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家庭和单身居民,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在册轮候人按照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分解到各区;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或者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本办法施行后认租或者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或者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的,认租和续租时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选择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的,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
(三)市、区两级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和企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管部门按照尊重历史、有序衔接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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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公司和股东
- 公司股权融资,需签署什么协议?
- 股东的分红交多少税?
- 非居民企业是什么意思?
- 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
- 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
- 如何证明普通公司实质是一人公司?
-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时能否免责?
- 一人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 上市公司对外公告担保事项的方式有哪些?
- 担保公司是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要有公司决议?
- 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要有公司决议?
-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公司决议就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 只有1个董事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如何保证担保合同有效?
-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 如何判断公司担保决议的效力?
- 可作为公司处理对外担保纠纷的证据有哪些?
- 如何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 公司能否对外否认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
- 什么是抽逃出资?
- 应对公司僵局的策略有哪些?
- 公司僵局是什么意思?
- 公司的哪个机构应该设立职工代表?
-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类型有哪些?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有哪些?
- 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总经理)?
-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 股东可以在转让股权后再通知公司吗?
- 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 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的表决权票数是多少?
- 公司减资前,哪些项目应进行法律风险审查?
- 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哪些种类?
-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如何计算所得税?
- 资本公积金怎么用?
- 公司定向减资时,应处理哪些风险?
- 公司合法减资时如何避坑?
- 公司减资时,要处理哪些税务事项?
- 投资开办公司,股权要达到多少才有优势?
- 有限公司小股东能查公司账吗?
- 股东未按时实缴出资,会被行政处罚吗?
- 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最迟在什么时间?
-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 正常的股权转让,公司或其他股东不配合怎么办?
- 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由谁承担?
-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需其他股东同意?
- 什么是失权股东?
- 什么是股东即使转让了股权也不能避免的责任?
- 哪些连带责任由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个人承担?
- 哪些赔偿责任由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个人承担?
- 如何弱化股权代持的风险?
- 股权代持关系中,显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 股权代持关系中,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 什么是股权代持?
- 股权融资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 股权结构设置不当有哪些风险?
- 转让股权能否避债?
- 股权转让的风险有哪些?
- 新公司发起人有哪些责任?
- 股东抽逃出资有什么后果?
- 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什么后果?
- 什么是股本回报率?
- 财税合规和风险指标有哪些?
-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实缴流程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 哪些股东不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 什么情况下公司不能减资?
- 公司减资的程序有哪些?
- 公司减资有哪些类型?
- 哪些股东会会议文件应进行存档保存?
- 股东会决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 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只能投票表决吗?
- 什么情况下的股东会决议可以撤销?
- 什么情况下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 小股东如何发起临时股东会会议?
- 公司哪些事项经股东会做出决议?
- 可以列席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的人员有哪些?
- 发布“股东会通知”的正确方法
- 私企股东内斗,如何处理?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人力资源)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知识产权)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财务相关)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资产)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业务相关)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关联机构)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董监高管理人员)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设立和历史)
- 投资人的股权保障方法有哪些?
- 股东的重大事项否决权包括哪些内容?
- 如何避免被认定为“公司人格混同”?
- 专项法律顾问费用如何计算?
- 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怎么计算?
- 股东之间如何约定员工股权激励条款?
- 什么是公司人格混同?
-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 企业法律顾问的一般服务有哪些内容?
- 什么是尽职调查?
- 如何处理公司股东僵局?
-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要不要交税?
- 股权转让要不要交税?
- 公司注销时还有“未分配利润”怎么办?
- 非货币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如何缴税?
- 企业增资的方式有哪些?
- 公司为他人担保有什么法定程序?
- 召开股东会需要哪些流程?
- 公司董事的风险有哪些?
- 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2024年新公司法有哪些新规定?
- 什么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 股权代持有哪些风险?
- 未经过清算就直接注销公司有什么风险?
- 如果不召开股东会,能否直接签署决议文件?
- 投资入股别人的公司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授权委托书必须有哪些内容?
- 股权转让时如何评估定价?
- 什么情况下分公司独立承担债务?
-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经营上有哪些区别?
- 剩余文章 (102) 折叠文章
-
信息安全及数据保护
- 如何封存医院的病历?
- 常说的18种税是哪些?
- 公司的财务指标应关注哪些?
- 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有哪些?
- 如何在诉讼中使用微信证据?
- 什么是盈余公积金?
- 什么是资本公积金?
- 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哪些资料?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哪些资料?
- 数据资产变成商业收益的方式有哪些?
- 数据资源需要经过哪些步骤才能转化为数据资产?
- 如何编制证据列表?
- 评价数据资产价值包括哪些指标?
- 如何用“收益法”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 如何用“市场法”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 如何用”成本法“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 公司的数据资产来源有哪些?
- 什么是数据资产?
- 资产负债表的科目解释-"所有者权益"
- 资产负债表的科目解释-"负债"
- 资产负债表的科目解释-"资产"
- 财务3表之间的关系
- 录音取证的合法方式
- 如何利用会计政策进行利润管理?
- 财务报表之间有哪些内在关系?
- 商贸及服务类企业的信息保护包括哪些范围?
- 什么是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什么是现金流量表?
- 什么是利润表?
- 什么是资产负债表?
- 什么样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 财务帐与实际经营脱节的问题如何处理?
- 买卖个人信息达到50条,判刑多少年?
- 剩余文章 (18) 折叠文章
-
知识产权保护
- 什么是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 在哪个法院发起网络侵权诉讼?
- 遇到网络侵权时,如何处理?
- 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况有哪些?
- 什么是网络平台的避风港原则?
-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就有权利实施该专利?
- 拥有专利的产品,应如何合法宣传?
- 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PCT)?
- 外国专利在国内能得到保护吗?
- 什么是专利法的“全面覆盖原则”?
- 专利从申请到完成,需要哪些费用?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 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 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 著作权的登记流程
- 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有哪些?
- 商业秘密侵权案是否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 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多少金额的担保?
- 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行为保全”需要提供多少金额的担保?
- 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应当说明或提交哪些材料?
-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申请“诉中行为保全”?
- 向法院申请对商业秘密侵权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所需的条件是哪些?
-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侵权人属于“恶意侵权”?
- 权利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利益账簿?
- 计算商业秘密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的方式有哪些?
- 如果商业秘密被现员工或前员工倒卖,公司如何收集证据?
- 如何证明对方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条件?
- 公司如何证明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
- 哪些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 有哪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 公司如何证明已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 “反向工程”应如何举证?
- 如何举证己方没有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
- 能证明公司拥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形式是哪些?
- 哪些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 哪些人可发起商业秘密侵权起诉?
- 如何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责任时间?
- 被侵权人如何举证证明其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 要求电商平台承担非自营产品侵权连带责任的证据有哪些?
- 被侵权人如何举证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商业秘密的侵权抗辩措施有哪些?
- 如何判断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如何判断未经许可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 如何判断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
- 如何判断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 哪些人有权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 如何判断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 知识产权被侵权后,权利人去哪个法院起诉?
- 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
- 哪些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 哪些情况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哪些不属于商业秘密?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 企业如何管理和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 什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 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 剩余文章 (45)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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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
- 食品经营者符合哪些条件有可能“免予处罚”?
- 哪些情况属于食品标签瑕疵?
- 什么是押金?
- 什么是订金?
- 什么是定金?
- 什么是商业诋毁?
- 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是什么意思?
- 董事、监事、高管如果要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注意哪些程序?
- 车辆挂靠经营出现的事故由谁负责?
- 挂靠是否合法?
- 单方进行的产品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委托他人代运营网店,应注意哪些风险?
- 建设工程纠纷中,哪些情况不能申请鉴定?
- 多长时间后将不能行使撤销权?
-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未签书面买卖合同,货款凭什么结算?
- 买卖合同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
- 什么是买卖合同?
- 有哪些商标侵权行为不能免责?
- 商标侵权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 如果不小心销售了商标侵权的产品,怎么办?
- 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 什么是间接费用比率?
- 什么是销货成本占收入比率?
- 什么是运营费用比率?
- 什么是利息覆盖率?
- 什么是偿债覆盖率?
- 什么是负债权益比率?
- 什么是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什么是库存周转率?
- 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
- 应付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
- 什么是营运资金比率?
- 现金转换周期的计算公式
- 什么是速动比率?
- 什么是现金流动比率?
- 收入增长率的计算公式
- 什么是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什么是投资回报率?
- 什么是净利润率?
- 毛利率计算公式
- 如何确认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内容?
-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如何打官司?
- 剩余文章 (28)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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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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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民商法律
- 内地去香港带多少现金不算犯法?
- 港人继承内地遗产需要哪些手续?
- 香港结婚登记后,在内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 香港的结婚登记证书,在内地能否直接使用?
- 香港公司能否开发票?
- 成立香港公司之后,如何在内地做生意?
- 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什么要求?
- 香港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
- 香港公司的审计有哪些内容?
- 香港公司投资的内地公司在分红时,如何计税?
- 不缴或逾期缴香港印花税有哪些后果?
- 缴纳香港公司印花税需要哪些文件?
- 香港公司注册后将获得哪些文件?
- 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 香港公司对公章有没有要求?
- 怎么与没有公章的香港公司签订合同?
- 香港公司一定要设置公司秘书吗?
- 香港公司有哪些类型?
- 如何解决香港公司代持股东纠纷?
- 香港公司的股东代持有哪些优点?
- 收购香港公司股份的流程有哪些?
- 香港公司是否需要注销?
- 剩余文章 (7)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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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及人力资源
- 制定员工手册时,考勤制度应注意哪些内容?
- 用人单位能否根据“末位淘汰制”调岗调薪?
-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 员工申请与公司签订不缴纳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 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员工可否拒绝调动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 如何确定新业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企业延期转正,员工可以申请赔偿吗?
- 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反悔,公司办理退工手续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吗?
- 如何设定绩效工资的比率?
- 什么是绩效工资?
- 劳动仲裁中的哪些证据由公司举证?
- 员工工伤,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实得工资计算吗?
-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能超过12年吗?
- 员工离职后,公司不开具离职证明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 怀孕员工无故旷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位上班出勤可以按旷工处理吗?
- 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应该注意什么?
- 员工离职前在休病假,经济补偿基数如何确定?
- 劳动仲裁的证据范围有哪些?
- 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管辖地?
- 工伤处理有哪些流程?
- 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 劳动仲裁的反申请会被受理吗?
- 什么是劳动仲裁反申请?
- 能否对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 劳动仲裁的答辩书,要在什么时间提交?
- 申请劳动仲裁后,什么时间会受理?
- 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 公司为员工买了商业保险,是否可以不缴社保?
- 是否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
- 绩效考核的指标数量
- 绩效考核的顺序
- 绩效考核的原理
- 工亡的赔偿标准有哪些项目?
-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亡?
- 认定工亡的9种法定情形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 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
- 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 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 工伤赔偿申请流程
-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30种情形
- 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13种情形
- 公司支付赔偿金的7种情形
-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 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同怎么办?
- 公司规章制度需要哪些流程形式才合法?
- 合法又合规的招聘技巧有哪些?
- 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 如何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和次数?
- 试用期要遵守哪些规矩?
- 劳动纠纷的常用证据有哪些?
- 公司招聘的歧视条款有哪些?
- 什么情况下公司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赔偿2倍工资?
- 申请劳动仲裁前要做的5件事
- 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是多少?
- 哪些劳动纠纷可以适用仲裁?
- 劳动纠纷找哪个仲裁机构处理?
- 劳动纠纷的3个铁板证据
- 哪些情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用补偿或赔偿?
- 哪些劳动纠纷可以直接起诉?
- 哪些劳动纠纷不适用仲裁?
- 对劳动仲裁不服,要在几天内去起诉?
- 因工死亡的赔偿金如何领取?
-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 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不支付2倍工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补偿金要不要缴税?
- 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 发给员工的生育险补贴要不要代扣税?
- 绩效工资与绩效奖金的区别是什么?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同意9个月试用期,是否合法?
- 剩余文章 (63)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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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产保护
- 无效的民间借贷有哪些?
- 夫妻一方按法定继承的父母遗产可以归自己吗?
- 司法拍卖的房产,如果流拍怎么办?
- 司法拍卖房产的流程有哪些?
- 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
- 夫妻感情不和,期间一方发生债务,另一方如何举证免责?
- 如何判断债务人采用交易方式逃债?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没有时间限制?
-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 哪些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不动产登记异议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 他就是不还钱怎么办?
- 合法查找债务人财产的方法有哪些?
-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 离婚后,公租房承租权如何处理?
- 夫妻诉讼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 夫妻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如何处理?
-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哪些原则?
- 离婚时哪些内容可以证明对家庭的贡献?
- 离婚诉讼中,为什么要证明对家庭的贡献多?
- 男方或女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无效?
- 借款给别人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有哪些救济方法?
- 解决借款纠纷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 借钱给别人,要不要在借条上签字?
- 为什么"无论借款金额多少,都不要给现金"?
- 借条上为什么要写“借款用途”?
- 借条、欠条、收条,有什么区别?
- 什么是反担保?
- 债权人接受公司的担保时,应注意什么?
- 债权人如何办理质押担保?
- 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有什么用处?
- 借款给别人,利息怎么约定?
- 可以申请撤销的4种婚姻
- 不能判决离婚的4种情况
- 分居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是多久?
- 婚姻关系期间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 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调查?
- 如何查询配偶名下的财产?
- 离婚3年后发现一方隐匿了共同财产,能否起诉?
- 借条怎么写?
- 诉讼离婚前要准备的证据有哪些?
- 个人房产无偿赠予亲属是否需要缴税?
- 什么是民法三原则?
- 什么是讹诈?
- 什么是重婚?
- 剩余文章 (33)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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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及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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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及赔偿
- 无效合同中的无责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 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
- 承担“补充责任”是什么意思?
- 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有什么区别?
- 债权人通过法院执行获得的钱款将如何分配?
- 提存机构有哪些?
- 提存在什么时间生效?
- 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提存"?
- 什么是提存?
-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违法分包行为有哪些?
- 如何认定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挂靠行为?
- 如何认定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转包行为?
- 计算利息有哪些方式?
- 什么是LPR?
- 利率是什么?
- 病患凭病历本能否获得医院的赔偿?
- 具有人身意义的物品被对方损坏,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被执行吗?
- 债务人的房屋价值大于欠债金额时,房屋会不会被拍卖?
- 别人抵押给我的房屋,没经过我同意,法院能否拍卖?
- 房产同时存在多个查封,哪个债权优先受偿?
- 债务人有瑕疵的房屋产权,能否在执行阶段进行拍卖?
- 债权人应如何使用代位权、撤销权?
- 违约金是不是约定得越高越好?
- 解决买卖合同纠纷一般需要准备哪些证据资料?
- 什么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 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可以在法院网控系统中查询?
- 民法典中有哪些法定违约责任?
- 发生在电商平台的购物纠纷,应该起诉谁?
- 转账记录属于什么证据?
- 民间借贷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 什么是借款的连带保证?
-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
- 申请仲裁有什么优势?
- 如果个体工商户负债,谁来还?
- 公司租用的车辆是否属于公司财产?
- 剩余文章 (21)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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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及法律函件
- 借条(模版)
- 聘请律师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 什么是“有章无人”?
- 什么是“有人无章”?
- 什么是“真人假章”?
- 委托代理与职务代理有哪些风险区别?
- 与法定代表人当面签订合同是否一定合法有效?
- 上市公司签署担保合同的信息,是否需要披露?
- 公司担保决议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 相对人审查公司担保相关的决议应注意什么?
- 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有哪些方式?
- 如何认定"欺诈合同“?
- 租赁商铺要注意哪些合同条款?
- 什么是保理合同?
-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 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 什么是居间合同?
- 哪些居间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 买卖合同的合法成立应符合哪些条件?
- 将对方已盖章的合同扫描件打印后再盖章回传,是否合法有效?
- 签订“和解协议”,有什么作用?
- 合法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应具备哪些条件?
- 债务和解协议的关键条款
- 什么是债务和解协议?
-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条款有哪些?
-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是哪些?
- 哪些人不能做担保人?
- 发现对方违约怎么办?
- 合同的哪些资料应进行存证?
- 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有什么用?
- 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 签订合同要注意的3个关键细节
- 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关键条款?
- 只有法人代表签字的合同是否生效?
- 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是否违约?
- 如何使用正确的录音证据?
- 法律文书对数字的写法有哪些要求?
- 哪些交易即使双方愿意也无效?
- 剩余文章 (23)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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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哪些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将无法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
- 学生放学后在校受伤,学校是否要赔偿?
- 学生在校自杀,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 学生在校发生的哪些伤害由学校承担责任?
-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学生在学校参加文体活动受伤,学校要赔偿吗?
- 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哪些行为要自行承担责任?
- 公婆照管未成年孙辈,是否属于法定义务?
- 哪些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 未成年人在学校被性侵,学校有没有责任?
- 校外培训机构招聘员工时,要注意哪些特殊规定?
- 学生在学校被霸凌,学校有哪些处理义务?
- 保护未成年人,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 监护人的资格什么时候将会终止?
- 哪些情况会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有权不付抚养费吗?
- 有哪些途径可以成为监护人?
- 夫妻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是小孩的监护人吗?
- 对代理人的追认有多长时间?
-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该如何处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方是否有权禁止另一方探望子女?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该怎么付?
- 离婚后,还能不能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
- 在什么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可能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判给父方?
- 哪些条件对争取子女抚养权有利?
- 继父/继母是否承担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不会被执行?
- 抚养费的计算公式
- 哪些人可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如何判断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
- 隔代抚养义务
- 剩余文章 (17)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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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及财务规划
- 房屋适合用哪种方式留给子女?
- 哪些遗嘱合法有效,但不能执行?
- 离婚后又再婚,谁有继承权?
- 为什么遗赠比遗嘱优先?
- 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如何过户?
- 继承权会不会过期?
- 房产如何继承过户?
- 适用遗嘱继承财产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哪个优先适用?
- 遗嘱的见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 房产赠与后,什么情况下赠与人可使用法定撤销权?
- 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受赠方是精神病人,有效吗?
-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后,能否撤销?
-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一直不交房,受赠人能否要求赔偿?
- 在赠与合同中写明"赠与不能撤销",是否合法有效?
- 夫妻之间赠与多套房产,已过户一部分,能否撤销?
-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没过户,能否撤销?
- 不能继承的个人遗产有哪些?
- 立遗嘱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立遗嘱可以用哪些方式?
- 遗嘱要写哪些内容?
- 自己写遗嘱,遗嘱合法有效吗?
- 个人遗产能否赠与胎儿?
- 打算放弃继承财产,要做些什么?
- 接受遗赠,要在多长时间内表达意见?
- 离婚冷静期是多久?
- 承租人对所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有多久?
- 什么是不动产预告登记?
- 为什么要办理继承公证?
-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 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 不动产的公证在哪里做?
- 离婚时的过错情形包括哪些?
-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 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备齐哪些文件?
- 哪些对外转移的财产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 什么是移民转移?
- 什么是继承转移?
- 父母的房产过户给子女,有哪些方式?
- 一方欠债,与另一方共有的房产会不会被执行?
-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期间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房钱”?
- 哪些个人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
- 遗产纠纷诉讼前要准备哪些证据?
- 哪些个人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 赠与合同
- 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 剩余文章 (33)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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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赔偿
- 什么是“自甘风险”?
-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赔偿的钱只能由父母出吗?
-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 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 丧葬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残疾器具辅助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 营养费如何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交通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护理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如何计算?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是多少天?
- 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 酒驾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 什么是醉驾?
- 什么是酒驾?
- 交通事故的处理-简易程序
- 要求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 乘坐出租车时被货车追尾导致身体受伤,乘客向谁索赔?
- 没买交强险,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赔?
- 交通事故的伤者一直不做鉴定,又不断产生新的治疗费,车主如何处理?
- 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能否要求残疾赔偿金?
- 交强险有哪些情况下的交通事故不赔?
-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能找生产商赔偿吗?
- 交通事故的理赔顺序
-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什么作用?
- 自己的私家车无偿搭人,但是出了事故伤到乘车人,会被索赔吗?
- 租的车发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由谁来赔钱?
-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起决定作用吗?
-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赔偿限额、赔偿项目
- 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
- 没有人伤的交通事故,要赔偿哪些财产损失?
- 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
- 在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要起诉,归哪个法院管辖?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何处理?
- 人身伤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丧葬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残疾赔偿金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营养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住宿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交通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护理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误工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医疗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于哪些范围?
-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 收集家暴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 意外伤害可以获得的赔偿有哪些?
- 能否用死亡赔偿金来还债?
- 开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 撞了网约车导致对方停运,如何计算损失?
-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
- 遗落在路上的物品导致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偿吗?
-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项目表
- 人身伤害索赔有哪些常见类型?
- 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
- 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监护人?
- 成年人的3种民事权利
- 未成年人能不能做原告?
- 剩余文章 (53)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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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及仲裁
-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模版)
-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模版)
- 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利害关系人对哪些执行可以提出异议?
- 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 谁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 "诉前调"是必须的吗?
- "诉前调"是什么意思?
- 什么是重复起诉?
- 哪些行为适用司法拘留?
- 什么司法拘留?
- 哪些行为属于自认?
- 与自认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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