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共有房产时,应注意哪些情况?


依据《民法典》婚姻编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特殊情形,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如果债权人面对的是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即使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但配偶名下有房产,债权人经调查核实后,能够确认房产的一半是归债务人所有的情况下,则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应注意下列事项:

1.先申请对债务人共有的房产进行查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债权人是可以申请直接查封该共有财产的。

2.然后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在诉讼中确认债务人对该房产享有的份额.

在申请查封后,根据审执分离的原则,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确定债务人就该房产所享有的具体份额,所以不能直接处置该财产以使得债权受偿。

除非房产的共有人主动提起析产诉讼去分割房产,房产分割完毕后,债务人的房产份额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但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房产共有人都不会主动去发起析产诉讼。因此,债权人应主动发起。

3.最后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份额申请拍卖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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