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应如何准备证据?


1.当事人如果认为裁判或调解有错误的情况下,特殊救济程序就是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如果从证据角度入手,应注意下列内容:

(1)对原审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进行审查,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 基本事实,是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直接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 次要事实,如果在原审认定中即便有瑕疵,但对案件结果无直接影响的,则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 主要证据,对应基本事实,如果用以证明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则构成再审事由。

(2)如有新证据,应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 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即:新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终结前已形成、但在终结后才发现。如果是原审庭审终结前发现、当事人当时又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则需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是否有用。
  • 新证据的实质要件,即:新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标准,能够强有力地证明原审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的确有错误。
  • 申请人的主观要件,即:分析新证据为何未在原审提交、未提交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当事人本人。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新证据、或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则新证据的逾期理由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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