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行政复议之前,应确认符合下列7项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是指该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等。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1)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是指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予以赔偿或者补偿,一并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2)具体的理由,是指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性等。相关证据应当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交。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原则上不再保留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2)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行使原有的行政复议职责。

(3)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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