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1.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款,“个人信息”定义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即:“个人信息”经匿名化处理后不属于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限制性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特别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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