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行委托鉴定?


1.自行委托鉴定,通常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事故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评价并出具书面意见的行为。

2.采取自行委托鉴定方式的当事人,通常是因为其需要鉴定机构对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进行鉴定,然后才能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损失范围及索赔数额,再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3.对于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应注意: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因此,如果庭审一方对另一方采用自行委托鉴定而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主张该意见书系单方委托、结论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或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根据证据规则,法院可能不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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