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


1.依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2)如果是单独犯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如果是共同犯罪,如实供述自己和其他人的犯罪事实。

3.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以自首论,包括:不同的罪名,不同种类的罪。

(2)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的也视为自首。如果共同犯罪的他人已经交代自己的罪行,自己投案时也交代则不属于自首,因为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被他人交代、司法机关已掌握。

4.犯罪以后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向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投案的。

(2)因伤等“先”委托他人、采取寄送信件或电话投案的。

(3)未被发觉而被查询、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的。

(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

(6)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司法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其送去投案的。

(8)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的投案。

5.不视为自动投案、不是自首的情形:

(1)投案交代后逃跑的及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杂志社的,不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供同伙,不是自首。

6.特殊情况:

(1)供述后翻供,不是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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