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1.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对法院裁定不服,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

2.执行异议之诉出现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后,即:必须以案外人异议为前置程序。具有下列要求:

(1)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有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2)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的是实质审查,即:查明执行标的的实际权利人是否系案外人以及应否执行的问题。

3.起诉分为2类: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案外人发起,主要针对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请求而提起,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被执行人则为共同被告;反之,如果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可列为第三人。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由申请执行人发起,针对对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起。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的异议,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的异议,可列为第三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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