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1.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刑事案件已经发生,依据《刑法》应该追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凿证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证据不足的情形,包括:

(1)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

(3)‌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36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4.证据不足不起诉,分为2种情况:

(1)经退回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

(2)经非法证据排除后,现有证据不足。

5.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367条:

(1)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7.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73条: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2)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3)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8.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266条:

(1)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又提出新的线索或者证据,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经调查核实认为侦查人员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

(2)排除非法证据后,犯罪嫌疑人不再符合逮捕条件但案件需要继续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9.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发现新证据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再次追究并提起公诉。

10.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369条: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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