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


1.程序性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般具有下列情形:

(1)受理审查期限内,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因此,先行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

(2)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2.程序性驳回时,由于未对行政复议的请求进行实体审查,性质上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

3.驳回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特别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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