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中,当场对个人做出处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程序。

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要求:

(1) 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2) 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3) 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4) 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 当事人在«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8)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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