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权股东?


失权股东是指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宣告该股东失去相应股权。

依照《公司法》第52条,股东失权及后果如下:

(1)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向其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2)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3)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4)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5)失权股东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公司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6)若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7)若失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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