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企业的商业信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才能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对象。目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法条散见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中,例如:

1.《民法典》第123条,明确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2.《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司法解释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出说明,具体内容为:

1.技术信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2.经营信息: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企业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下列特征: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商业价值,即“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

3.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主观上不愿意信息被竞争主体知悉,客观上为这一意愿采取了可识别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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