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即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可能获得该利益。

1.依据《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的成立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期望性‌:可得利益损失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并不拥有的,但属于合同全面履行后能够实现的期望价值。

(2)具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与可得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导致了可得利益的丧失。

(3)‌具有可预见性‌:这种损失通常是在合同全面履行后可以实现的可以计算的财产权利。

3.可得利益损失的评估方法包括下列方式:

(1)市场参照:选取市场同类或类似的交易条件和价格进行评估。

(2)‌专业评估:委托或聘请该行业的专家或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3)‌财务预测:结合以往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可以实现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在确定是否可以获得可得利益时,应当考虑常规情况下的交易惯例、经验、市场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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