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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混同用工?


1.混同用工,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在事实上难以区分其真正雇主的情况下,这些用人单位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社保缴纳、规章制度适用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叠或混同,导致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主体不明的一种用工形态。

2..当前法律条文没有直接“混同用工”的规定,依据各地的法院判例,法院对混同用工依据主体适格、人身隶属性、业务组成部分等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并结合用工事实来认定,

3.实质认定过程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混同,比如:同一个管理者或HR同时管理多家单位的员工;劳动者接受不同公司指令但工作内容连续。

(2)管理混同,比如:考勤、考核、奖惩制度由多家公司共同或交替执行。

(3)工资与社保混同,比如:工资由一家公司发放,社保却由另一家公司缴纳,或两家公司交替发放/缴纳。

(4)业务混同,比如: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某集团整体业务的组成部分,难以分割归属于单一法人。

(5)场所与设备混同,比如:在同一办公地点或使用相同设备开展工作,且各公司标识并存。

(6)控制关系混同,比如:多家公司在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高度重合,形成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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