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法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解除方式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26条第1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使用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可量化的违规行为。比如:

(1)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需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标准‌。

(‌2)劳动者的违规行为必须是用人单位合法制定且公示的规则制度,且情节达到“严重”程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与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害达到“重大”标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确认,不包含行政拘留等非刑事处罚。

‌(5)劳动者兼职行为必导致未能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且造成了严重影响‌。

‌(6)使用假身份、伪造学历证书、编造工作经历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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