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东即使转让了股权也不能避免的责任?


如果股东对转让前的股权没有足额出资,在转让股权之后,仍然要承担按期缴纳出资的补充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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