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简易合并制度?


1.公司简易合并制度是《公司法》规定的简化特定类型合并(主要是母公司合并其控股子公司)的程序,其核心在于免除股东会决议程序,但对相关权利保护提出了特殊要求。

2.依据《公司法》 第219条:

(1)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2)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3.适用公司简易合并制度的范围非常严格,仅2种特定情形:

(1)母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即:合并公司(母公司) 持有被合并公司(子公司)100%股权(股份) 。

(2)持股90%以上母公司的合并非全资子公司,需注意:

  • 被合并公司的其他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中对合并享有表决权 (若子公司章程未排除其他股东对合并的决议权,则仍需走常规合并程序)。
  • 即使母公司持股≥90%,只要被合并公司(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依法对合并事项拥有表决权,则该简化程序不适用。此时仍需常规合并程序(即被合并公司也需开股东会)。

4.公司实施简易合并,要求包括:

(1)合并公司(母公司)层面必须履行决策程序,即:由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合并决议(通常需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被合并公司(子公司)层面免于股东会决议但有书面通知义务,即:公司(应由合并公司或授权代表执行)需在作出合并决定后, 将合并协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合并公司(子公司)的全体股东,并告知异议股东的回购权(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权利、程序及期限)。

(3)若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需要对合并事项明确提出异议 (可通过书面等形式),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股份),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确定价格,异议股东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公司法》第89条,关于异议股东回购的规定)。

(4)公司在作出合并决议(指合并公司层面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统一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依据《公司法》第224条)。

5.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醒公司适用简易合并制度应防范以下风险:

(1)母公司有90%以上持股 ≠ 当然适用,即:若被合并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股东对合并事项有表决权 (如章程未排除公司法关于合并需股东会决议的一般性规定),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必须事先审查子公司章程。

(2)程序简化 ≠ 实质审查豁免,即:若合并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如母公司以过低价格吸收合并子公司损害子公司小股东),相关权利人仍可依据《公司法》第22条等主张合并协议/行为无效或撤销。

(3)关联交易应合规,即:合并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绝大多数母子合并均属关联交易),仍需遵循《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程序公平和信息披露要求。

(4)书面通知义务必须严格执行,通知内容需明确包含合并协议、异议股东的权利及行使方式。未履行通知义务或通知有重大瑕疵,可能导致合并程序违法。

(5)回购价格可能引发诉讼,其他股东可能主张回购价格过低损害权益。

(6)债权人程序不可豁免,合并中的债权人知情权和求偿权流程与常规合并完全一致,不可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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