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担保?


依据《民法典》第38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在担保前,可向圳坤弘正了解具体的操作方法。运用“反担保”手段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1)如果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而且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存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就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如果债务人到期未按照合同还债,导致担保人代为清偿了债务,担保人即可以取得具有保障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是有抵押物、质押物和留置物等具体指向。

因此,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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