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复起诉?


1.重复起诉,是指原被告双方就同一个争议事件,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向同一法院或向不同法院提起的诉讼。

2.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4)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4.根据上述规定,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对“重复起诉”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1)重复起诉审查的核心是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方面。

(2)如果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的,前诉与后诉虽在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方面存在一致性,但由于所涉诉讼标的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后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3)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又起诉的,适用的“再审”程序不属于“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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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复起诉?


1.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重复起诉具有下列情形:

(1)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的再次起诉(后诉)。

(2)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4)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2.基于司法权威信及诉讼经济性,法院在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不准对同一事件再次进行诉讼,称为”一事不再理”,即:禁止重复起诉。

3.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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