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理合同?


1.保理合同,来源于《民法典》第761条,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2.保理合同属于经营服务类型,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其中,融通资金、应收账款的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的担保付款,这4项要约定2项以上才构成保理合同。

3.保理合同的成立分为2种情况:

(1)债务人直接参与保理合同的签订。这种情况下,如果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合同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

(2)债权人与保理人签订合同后,必须通知债务人之后才发生效力。如果是保理人通知,应表明保理人的身份,并附上保理合同。这种情况下,才能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应直接向保理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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