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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应尽快发起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发起撤销权诉讼的目的,旨在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撤销权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2.债权人发起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有法院的生效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3.当债权人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尽快向法院发起“撤销权诉讼”,同时应“申请保全”,包括:

(1)债务人存在不当减损自身财产的行为,即:债务人通过有偿处分财产或者无偿处分财产的方式不当减损自身财产,其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比如: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行为。
  •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财产互换、以物抵债、出租,或采取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来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 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债务人不当减损自身财产的行为必须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债务人(被执行人)通过故意处置财产,造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典型的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具有恶意,即:债权人推定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恶意,比如:

  •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相对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的纯获利行为。
  • 债务人(被执行人)有偿处分财产的时间是在债务产生后或者诉讼开始后,但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70%),通常认定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具有恶意。

4.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40条规定的“必要费用”。因此,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醒债权人,应委托律师提起撤销权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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