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依据《公司法》第89条:

1.如果股东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决议投了反对票,则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如果股东与公司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

2.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标签: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19 − 3 =

wpChatIcon
zh_CNZH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