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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民法典》第525条确定的合同权力,是指在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中,如果双方债务没有约定谁先谁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此时某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履行其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就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合同履行要求。

2.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双务合同合法有效,即: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

(2)双方债务都到了履行期(或未明确履行期限,相互可以随时履行),并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比如:交货数量不足,此时,本方可以部分拒绝对方要求付全款的履行要求。

(4)本方拒绝履行的债务,是对方要求履行的债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在以下情况使用:

(1)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中, 如果未约定履行先后,买方不付款,卖方就有权拒绝交货;反之,如果卖方不交货或货物严重瑕疵,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2)没有先后顺序的互易合同,如果双方互相交换物品,一方不交,另一方也可不交。

(3)租房合同中,如果没有讲明是先交租还是先提供房屋,若房东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漏水/设施损坏),承租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该期租金)。反之,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付租金,房东在无约定先履行顺序时,理论上也可拒绝履行维修等义务(但房东负有一定强制维修义务,此点较复杂,需具体分析)。

(4)承揽合同中, 定作人和承揽人未约定付款和交付工作成果顺序的,承揽人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定作人可拒付报酬;反之,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承揽人可暂停工作。

4.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抗辩目的是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一旦对方履行了债务或进行适当的履行,本方就应当履行自己。

(2) 抗辩权范围应当与对方未履行/瑕疵履行的部分相适应。如果对方部分不履行或轻微瑕疵,本方只能拒绝履行相对应的部分。

(3)不能以此拒绝履行与对方未履行义务无对价关系的本方债务。

(4)诉讼中可作为对抗手段,如果本方因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对方起诉时,可作为不构成违约的理由。

5.依据《民法典》第525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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