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侵权抗辩措施有哪些?


如果被诉“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在应诉前,可依据下列情况进行分析,并整理相关证据:

1.属于“自行开发研制”。如果是通过自行开发研制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需条件:

(1) 己方的研发记录应与被诉侵权信息的内容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2)自行开发研制信息的完成时间。若早于他人商业秘密的形成时间,则通常能被认定“自行开发研制”,抗辩成立。

2.属于“反向工程”。如果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需条件:

(1)反向工程的手段:包括对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应准备有关拆卸过程、测绘数据、分析报告等证据,证明反向过程的具体实施手段。

(2) 反向工程针对的产品:应为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产品,如果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未公开销售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不属于合法的反向工程。

3.基于“专业信赖”的抗辩。假如己方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在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己方是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所需条件:

(1)证明所信赖的该员工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比如,员工属于律师、医生、教练等高度依赖个人专业能力的职业,己方基于对该员工个人专业能力的信赖而进行的商业交易。

(2)如果不具有较高职业能力,己方主动与其进行的交易没有被引诱,可列举相对应的同等交易分析报告、数据表等,论证己方具有独立自主的交易意向和能力。可出具交易的情况说明、对应的交易承诺书等,并邀请其作为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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