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外公告担保事项的方式有哪些?


常见的形式有2种:

1.单项担保公告。即:针对每笔担保事项进行公告,如:在一个公告中披露一起或几起担保事项。

此种公告形式通常应披露下列内容:

(1)担保的简要情况(如交易情况、债权人)。

(2)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3)被担保人(即主债务人)。

(4)担保的主要内容(如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额度)等。

2.集中担保公告。即:以年度担保额度公告及股东会决议(决议通过担保额度议案)的方式进行。主要用于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集中授权,如:披露被担保人、拟提供担保的额度、债权人的名称等。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其虽然不是上市公司,但其担保事项仍然需要公告。

(1)第12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2)第15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4.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控股子公司自己依法依章程作出决议。但按照监管机关及交易所的规定,控股子公司作出担保决议后,需要由上市公司对此进行公告。在公告前,上市公司无须对此再进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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