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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如何使用异议权?


1.使用异议权,应首先在时效窗口内实施,即:异议人必须在被抢注商标 《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申请。 如果错过此期限,该商标就可能被核准注册,维权成本将大幅提高。

2.异议理由应综合评估,通常包括下列措施:

(1)准备异议申请文件,包括商标异议申请书、明确的异议理由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2)整理证据材料支撑异议理由,比如:

  • 证明自身享有在先权利存在的文件资料。
  • 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
  • 证明被异议商标与自身商标相同(或类似)的证据,可提供两商标清晰的图样进行重叠的对比截图。
  • 证明被恶意抢注的证据:对方申请撤三和申请被异议商标的受理通知书/文件副本(显示是同一日);可能存在的关系证明(曾是合作伙伴、客户、员工等,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其他能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搭便车意图的材料(如往来邮件、公开报道等)。
  • 证明商品/服务类似的证据:商品分类表、行业通用认知文件、市场调查报告等。

(3)提交异议申请,即:异议人应在3个月异议期内,将上述文件(异议申请书、理由书、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递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3.法律依据,包括:

(1)《商标法》第2条(诚实信用原则)、第15条(代理人/代表抢注)、第30条(相同近似冲突)、第32条(在先权利保护/恶意抢注)、第57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等。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基本原则)、第7条(禁止仿冒混淆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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