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诉讼中使用微信证据?


1.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条款包括:

(1)依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2)依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2.诉讼中,如果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当诉讼证据,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用终端设备登陆本人微信账户。

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形式是电子数据,本人手机证据是原始载体,因此开庭的时候一定要带着手机,用以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基于微信号的唯一性,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等信息,用于分辨并固定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比对微信聊天记录。

基于微信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且不能另行添加的特点,将双方的微信聊天信息进行对比,验证争议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因此日常一定要注意做好微信的留存记录,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可以随时在电脑上做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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