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复印件证据进行诉讼?


如果发生纠纷,而手上又没有证据原件,可以按下列方式进行证据收集或补强:

1.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依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0条: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2.向法院申请鉴定。

依据依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2)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交书证。

依据依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条、第46条:

(1)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2)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4)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47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5)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4.搜集邮件、微信、其他函件等交流材料。

在信息时代,事实一旦真的实际发生,不可能没有任何蛛丝马迹。许多纠纷产生前,大量沟通往来、工作成果交付,基本上有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这些记录往往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能够和许多复印件材料相互印证,促使法院认可复印件证据的效力。

5.关注对方的证据。

在使用复印件作为证据时,只要有部分证据能够达到印证效果,则复印件证据即具有证明力。如果对方一直主张我方复印件无效,但未提供证据原件也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或者对方虽然提供了相反证据,但其内容对复印件证据内容进行印证,都是法院采纳复印件证据的重要因素。因此,复印件证据能够与其他事实证据相互印证,是为关键。

对复印件证据不要轻易下判断、想当然地认定该证据没有证据效力。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可能,积极补强复印件证据,展现真实情况,合法合理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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