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原产地预裁定?


1.依据《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中国原产地预裁定的主管机关是海关总署及其直属海关。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关的预裁定工作,直属海关负责具体受理和审核预裁定申请。

2.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预裁定项目包括: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2)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3)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确定计税价格有关的要素)、估价方法。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3.申请原产地预裁定的时间要求及文件,包括:

(1)应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事务联系单—原产地预裁定申请”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税费业务—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预裁定”模块,按要求网上填写《预裁定申请书》,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网上填写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商品基本信息、商品原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及保密声明,符合提交标准的备案表单将进入审批环节。

(2)如果材料为外文,应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若是试点范围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除提交《预裁定申请书》外,还需提供:境外申请人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收货人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副本、境外申请人与申请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3)海关在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发送电子版《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将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预裁定申请补正、补充通知,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补充。

(4)申请人收到海关原产地管理系统发来的补正、补充通知后,在规定时限按海关要求对预裁定申请书进行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规定期限的截止时间设置为海关发出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超限需重新提交申请。

(5)海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如果申请人申请《预裁定决定书》展期,海关自接到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

(6)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海关将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7)如果申请人不服预裁定结论,可在收到海关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8)如果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则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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