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欺诈合同“?


1.“欺诈”是合同可撤销的一个法定理由。当合同一方遇到“不公平”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出合同撤销的诉求,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2.“欺诈”必须满足两个要求:

(1)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并且做出欺诈的行为,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

(2)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并且基于错误判断做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

3.如果属于“第三人欺诈”,即:欺诈行为并非由被欺诈人的相对方做出,而是第三人行为,并且第三人未必就此获益。在此情况下,被欺诈人应证明合同相对方属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第三人行为是欺诈。

4.如果合同一方的判断是因为有些信息被另一方隐瞒导致的,在另一方负有告知义务时才存在“欺诈”,告知义务一般来源有3项:

(1)法律有相关规定,合同一方有法定告知义务。

(2)基于合同的诚信原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交易内容进行判断。如:合同一方买和田玉,另一方明知不是和田玉,但不说明这不是和田玉,并签订合同进行交易。

(3)基于交易习惯。合同信息中是专属于某一方的,依据以前的习惯,应将这些信息告知另一方,但某一方没有告知(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

5.依据《民法典》第152条,受到欺诈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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