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转包行为?


1.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2.转包行为包括如下情形: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个人施工。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没有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对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实际上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采购或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也没有合理解释和证明材料。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款。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此项工程的承包单位。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没有合理解释和证明。

3.如果2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不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但向联合体其他单位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可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了联合体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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