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债务人逃避执行义务的起算时间?


1.确定债务人逃避执行义务的起算时间,通常是用于判断其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关键环节。

2.被执行人(债务人)其履行义务的法律约束力自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即产生。依据《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债务人(被告)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作为逃避执行义务的起算时间。依据《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1)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4.如果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后,债务人转移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起算时间从‌财产保全措施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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