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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管辖地?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劳动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的工作地点。

(2)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公司的注册地或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时,按照以下原则:

(1)劳动合同履行地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利于劳动者申请仲裁,并查明案件事实。

(2)先受理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即:劳动者在多个地方工作,由此形成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即:在出现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因岗位或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地本身就不确定的情况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情形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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