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债务人采用交易方式逃债?


判断债务人的交易是否合法合理,可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43条:

(1)对于民法典第539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

(2)债务人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7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3)债务人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4)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70%、30%的限制。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39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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