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未经许可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权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在证据收集时,可比照以下情形进行分析:

(1)如果商业秘密向特定主体披露和向公众公开,被披露主体是否使用商业秘密,不影响披露行为的认定。

(2)“使用”商业秘密包括直接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使用了实质来源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己方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属于技术性的侵权信息是否与商业秘密具有实质性的相同,判断方式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专家分析、技术鉴定等方式。

(4)实质性的相同,判断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联想到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差别、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公有领域中的信息与商业秘密是否相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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