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具备“秘密性”则不属于商业秘密,而“秘密性”的判断方式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那么,判断某一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需要同时满足: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这两个条件,可依照下列情形分析:

1. 具有“秘密性”的判断时间点为被诉行为发生时:被诉行为发生后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不影响权利人所主张的信息具有秘密性的认定。但被诉行为发生时已经丧失秘密性的信息,则很难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2. 秘密性在属性上具有相对性:一项商业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只要求不为本领域人普遍知悉即可

3. 商业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的类型化判断:

(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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