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公司担保决议的效力?


1.公司担保决议的效力,又称“适格决议”,其形式指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由股东会决议,什么情况下仅需由董事会决议。

2.判断有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效力是否为适格决议,应区分“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

(1)关联担保,指的是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

(2)非关联担保,指的是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的担保。

3.依据《公司法》第15条第2款,关联担保必须要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或仅经董事会决议的,其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均构成越权代表。因此,在法律规定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未审查股东会决议就签订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即为恶意相对人,不存在适用表见代表的可能。

4.依据《公司法》第15条第1款,非关联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确定是由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

(1)如果章程未规定,则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都是适格决议;

(2)如果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股东会决议当然也是适格决议;

(3)如果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而实际上出具的是董事会决议,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强调了担保相对人必要的审查义务,在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由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仅提交董事会决议,而相对人接受的,将不能认定其为善意相对人,相应的决议也非适格决议,即: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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