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


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可按下列情形比照分析:

(1)如果是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违反商业道德”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该行为不属于特定的类型,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

(2)通常情况下,侵权人采取隐蔽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对此可以采用“接触+实质性相同”的举证方式。即: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或关联人)接触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且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除非侵权人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否则可推定侵权人实施了不正当获取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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