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香港公司代持股东纠纷?


香港公司的“股权代持”并非100%安全,当“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出现关系破裂,比如:显名股东拒绝支付股利及利息。出现这些情况时,“隐名股东”可以根据信托声明和双方协议,在香港法院发起诉求要求更换受托人。
有一点要注意,“隐名股东”所诉的“股权代持”相关事项必须是香港公司范畴,比如,所涉资产在香港。因此,在“股权代持”的起初就要包含香港财产因素,以后才能诉诸香港法院寻求法律保护。
如果想在香港公司做“股权代持”,除了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能做代持服务,自然人也可以成为代持股东。根据香港政府的规定,从2018年3月1日起,所有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必须进行重要控制人登记(Significant Control Register,简称“SCR”)。根据SCR的穿透原则,对于满足香港《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对重要控制人认定的,需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的登记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等信息供执法人员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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