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商业秘密侵权人属于“恶意侵权”?


如果权利人主张侵权人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恶意”,可以围绕以下事实准备证据:

1.侵权人在收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的“停止侵权”的通知/警告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2.侵权人的“法人代表、股东、高管、骨干人员”曾经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人代表、股东、高管、骨干人员。

3.侵权人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授权、经销/代理、商务代表/业务拓展”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权商业秘密。

4.侵权人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进行过细节谈判/磋商/沟通,且接触过被侵权商业秘密。

5.侵权人其他形式的故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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