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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员工考核结果作为“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


1.如果员工在公司考核中处于末位,仅凭一次或少量考核不合格就直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2.如果将员工考核结果作为”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动,并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

3.考核结果作为依据,需要一套完整的流程和充分的证据支持,操作复杂且法律风险高。通常需要采取以下步骤:

(1)公司建立确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即: 绩效考核制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程序经过了民主程序讨论和协商),并已向员工公示告知,员工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比如:

  • 考核标准清晰、具体、可衡量,与员工的工作职责紧密相关。
  • 考核目标是员工在正常努力下能够达到的。
  • 考核周期合理(月度、季度、年度)
  • 考核过程公开客观,有复核机制。

(2)开展考核并获取员工考核结果。 公司应以多次、且连续的考核结果来证明员工持续未能达到岗位要求。单次考核不合格通常不足以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例如: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且在上一次考核后业绩无实质改善。

(3)考核结果应直接反映出对员工的评价词语:不合格。即:员工未能达到考核标准中的关键绩效指标或核心职责要求。

(4)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公司应详细说明哪些具体指标未达标,且必须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并给与申诉机会。

(5)公司应认真核查员工的申辩并及时回复,并保留员工签署的考核面谈记录或送达证明。如果员工拒绝签字,公司也要有已送达的证据:EMS邮寄记录、邮件送达证明、2名以上送达人的签字证明。

(6)公司实施法定的前置程序: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并按时重新考核,做好实施过程和新考核结果的书面记录及沟通确认。

  • 安排员工参加针对性的培训,即:培训内容必须明确针对其考核未达标的方面;培训过程必须有记录(签到表、培训材料、考核测验等)
  • 调整员工到新的合适工作岗位,即:新岗位不能带有明显侮辱性或惩罚性、不能明显降低薪酬待遇(符合公司制度或双方协商一致);新调整岗位要给予合理的适应期。

(7)公司再次证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即:在完成培训后或调整岗位并度过合理适应期后,必须按照新岗位的要求或针对培训目标进行再次、正式的考核或绩效评估。新的考核结果需再次明确员工未能达到培训目标或岗位要求,对员工的评价词语:不合格。公司保留完整的考核资料。

(8)公司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即:公司按合同提前30天向员工本人送达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明解除理由是基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内容可引用考核结果和前置程序(培训/调岗及再次考核情况),并保留员工签收的证据或送达证明。

(9)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N倍经济补偿金),并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结算工资、办理社保转移、开具离职证明。

4.圳坤弘正人力资源专家提示:

(1)流程瑕疵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2N)或被恢复劳动关系。

(2)各步骤应留存完整清晰的书面记录,沟通记录。每一次面谈、反馈都应形成书面记录并要求员工确认,如果是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证据需妥善保存原始载体。

(3)如果证据链不够完美,应考虑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4)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不得依据第40条解除的情形,即使员工考核不合格,属于这些保护期内,也不能依据”不胜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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