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业绩奖金”与“绩效工资”合法脱钩?


1.公司通过重新定义“业绩奖金”,切断其与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价属性,重塑为公司单方授予的特殊激励” ,将最大限度的降低“业绩奖金”被认定为工资的法律风险。

2.通常情况下,当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公司在司法环节需自证“奖金”非工资,包括:

(1)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该奖金?

(2)发放历史是否形成固定支付惯例?

(3)考核关联度是否为岗位职责重述?

(4)《员工手册》中是否将奖金纳入公司福利政策章节

(5)奖金支付是否与工资分离 ?比如:奖金是否单独走账、注明摘要为特别奖励(非工资)。

(6)税务处理是否“工资所得报税?

3.公司基于业务需要而采取“业绩奖金”方案,又需要合法规避劳动法“绩效工资属性时,可采取如下措施:

(1)设立专项项目奖金,即:奖金结构为独立于岗位职责的一次性、非重复性的目标项目。比如渠道客户开发专项奖”:

  • 约定由参与项目的员工单独签署《项目奖励协议》,不与劳动合同合并。
  • 目标以外部第三方(签单额)作为可验证数据为基准。
  • 明确项目失败/终止则奖金自动失效等。

举例:若3个月内完成客户100家签约,授予签约金额(以银行到账为准)1.5%作为项目奖金,奖金于签约后30日内发放。

(2)使用利润分享计划,即:奖金为公司的自主分配利润(非劳动报酬)。比如:

  • 触发点以公司或部门的整体利润达成率为准
  • 分配应绑定公司的财务数据作为总奖金池。
  • 参与的员工无权主张计算方式,写明解释权归公司

举例:当公司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增长率≥15%时,提取超额利润的10%作为利润分享基金,按董事会批准方案分配。

(3)竞赛型荣誉奖金,即:设计为非履行劳动义务的一项竞赛活动。比如

  • 完全个人自愿,员工可选择是否参与,参与者签署参赛确认书。
  • 竞赛内容与日常工作可区分。
  • 奖金命名为冠军奖励并颁发证书。

举例:上半年创新措施竞赛(非工作职责内)一等奖:1万元(以外部专家评审结果为准)。

4.业绩奖金必须规避的绩效工资化”内容,包括:

(1)不能采用定期性支付,即:不能按季度奖/月度奖等易被认定工资组成部分的方式。

(2)不能具有全员覆盖性,即:不能所有员工适用相同的奖金规则,只能限定特定项目参与者或管理层。

(3)不能计入工资基数,即:不能将奖金计入加班费/补偿金计算基数,应书面明确奖金不构成工资组成部分”。

(4)不能与考勤挂钩,即:奖金发放前提不能含全勤要求,只绑定纯业绩指标(如销售额、回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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