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与坦白和自首有哪些区别?


1.认罪认罚、坦白、自首都是从宽情节,有关联性也有许多区别,加以区分有利于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2.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的程序即构成条件区别,包括如下内容:

(1)坦白,即: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及时进行如实供述(原则上应当是到案后立即供述),只能始于侦查阶段。但坦白有认罪但不一定认罚,且不一定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

(2)自首,即:“自动投案”+“坦白”,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未抓获其之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能始于侦查阶段。自首后虽然可以认罪认罚,也可以不认罪不认罚,而且不一定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如果是被抓获归案,虽然不构成自首,但可以适用认罪认罚。

(3)认罪认罚,即:犯罪嫌疑人既认罪又认罚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适用;可能是抓获归案,也不要求是自动投案。在侦查阶段的表现是“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表现是“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在审判阶段的表现是“接受法院判处的刑罚”。

3.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的在刑罚量刑上的区别,包括如下内容:

(1)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2)同时具备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的,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定幅度有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3)同时具备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的,在自首情节按照刑法规定从宽处理,再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再次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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