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如何计算?


医疗费,包括急救费、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合理费用。依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在计算医疗费时,应注意下列内容:

(1)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治疗陈旧性疾病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2)如果对医疗费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争议,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3)只赔偿实际支出,即: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据实计算。因此,医疗费用清单、发票、病历资料等属于必要的证据。

(4)如果需要在医院外购买药品、器械,要提供医院处方或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

(5)诉讼中计算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截止时间为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

(6)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依照医嘱、病历、购药清单等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如果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7)后续治疗费,应在实际发生后才能主张。如果通过协商方式,提前一次性解决,法院对后续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8)受害人因参加社会保险而报销的医疗费用将予以扣除(即:不计入赔偿范围),侵权人可以不赔;如果受害人是商业保险获赔,该部分不予扣除,赔偿义务人仍然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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