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即:误工费损失赔偿,是指对受害人从遭受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暂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所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其赔偿的是健康权受损导致的受害人因伤不能劳动从而产生的受伤前后的收入差额。

1.依据《最高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在实际计算过程中,应注意下列内容:

(1)如果是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时间和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如果是住院治疗,包括住院时间和医嘱休息时间。

(2)如果医嘱休息届满时间早于定残日,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若晚于定残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计算误工时间需要病历资料、误工期间鉴定意见、伤残鉴定等作为证据。

(4)如果受害人是固定收入,需要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证据。

(5)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原则。

(6)无固定收入的具体规定,按不同省市的细化规定,基本计算方法为:误工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年)÷365x误工时间(天)。

(7)如果受害人属于特殊人群,包括:未成年、家庭主妇、退休人士,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是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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