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交通费如何计算?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治疗及处理相关活动而支出、由侵权人赔偿的交通费用。

1.依据《最高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计算交通费时,由于各省市有不同规定,应注意下列内容:

(1)交通费=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

(2)如果是市内,往返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住院天数,如:广东、广西、浙江。

(3)如果是外地,以普通公共交通工具为主,通常分为2种:第一种,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第二种,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4)如果乘坐私家车,无法提供票据,可参照当地出租车运营价格确定往返交通费,如:一般不超过500元(江西)。

(5)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6)应提供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发票等作为证据。

标签: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4 × 2 =

wpChatIcon
zh_CNZH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