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护理费如何计算?


护理费,指受害人因人身受到损害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由家属或护工等提供护理所支出的由侵权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

1.依据《最高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计算护理费时,应注意下列内容:

(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根据住院记录、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2)护理依赖程度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的赔偿系数一般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根据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比例。

(3)如果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受害人(或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审理认为确需继续护理,法院将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

(4)护理费需要提供住院证明、医嘱、伤残鉴定意见、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等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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