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60周岁以下 =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 20年 x 伤残赔偿指数

60 – 74周岁 =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80-实际年龄)年 x 伤残赔偿指数

75周岁以上 =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 5年 x 伤残赔偿指数

1.依据《最高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主张残疾赔偿金需提供伤残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其中,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指数为:

(1)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2)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1级伤残的,以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1处伤残等级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的伤残赔偿指数的1/10叠加,附加指数不能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例如:受害人经评定为10级、8级、6级、5级伤残各1处,则最高伤残等级为5级伤残,赔偿基础系数为60%;附加指数为1%(10级)+3%(8级)+5%(6级)=9%;综合赔偿指数为60%+9%=69%。

3.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各省市标准不同,需参照公布的最新标准。

(2)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法院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5.如果侵权方(含赔偿义务人)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

(1)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可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2)如果法院确定定期金方式,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3)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

(4)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6.如果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受害人(含赔偿权利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法院应受理,对确实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含赔偿权利人),法院应当判侵权方(含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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